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政策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者:不详  发表时间:2019-04-30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宝职院发〔2016〕37号

关于印发《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系、分院,各部门,附属医院: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申报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提高项目成果质量,提升我院教科研水平,学院经过认真调研,修订、完善了《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办法》(修订稿)。经2016年6月22日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7月1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办法(修订稿)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7月6日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教师积极申报各级纵向科研项目,提高项目成果质量,依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资助配套对象为我院规划科研处组织申报、我院教师为项目负责人且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横向项目不在经费资助之列。

第三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严禁违规使用经费。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制定经费预算并保证完成科研任务。

第四条 学院对获准立项的下拨经费纵向项目,实行经费配套管理。

1. 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陕西省职教学会项目,根据实际到款金额,按1:0.5比例予以配套。

2. 获准立项的院级科研课题,重点课题0.4万元,一般课题0.3万元。

3. 实际到款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纵向项目不配套。

第五条 学院对获准立项的自筹经费纵向项目,实行经费资助管理。

1. 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重点项目资助3万元,一般项目资助2万元。

2. 获准立项的陕西省教育厅教学改革项目,重点项目资助1万元,一般项目资助0.5万元;获准立项的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按省厅文件中规定金额的75%资助。

3. 获准立项的陕西省社科项目、陕西省教科所规划科研项目、宝鸡市科技局项目和市社科项目、陕西省职教学会项目,参照院级课题标准予以资助。其他职教学会项目不资助。

第六条 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属学院资产,须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登记方可办理报销手续。项目结束后,所购仪器设备归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分院使用。

第七条 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在结项后凭发票报销经费,报销要求和结余经费遵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学院暂不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宝职院发[2010]32 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规划科研处负责解释。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下载:155659232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