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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所(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不详  发表时间:2019-04-30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宝职院发〔2013〕44号

关于印发《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所(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分院,各部门: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所(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经2013年5月16日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7月3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通过,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所(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10月15日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所(中心)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院研究所(中心)为自愿组合的学院非法人学术科研社团组织,没有行政级别,不设人事编制。

第二条经学院批准成立的研究所(中心)一律以“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所”或“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研究中心”冠名,给予挂牌,研究所(中心)牌匾与印章由学院统一制作。研究所(中心)由学院直接领导,院规划科研处具体管理。

第三条研究所(中心)成立的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 围绕学院专业建设,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有明确、稳定、发展前景较好的并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研究方向。

3. 研究所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拥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学术梯队合理,特别要有一批中青年科技人员的参与。学院在编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研究所(中心)。

4. 研究所所长(主任)为我院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承担过院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取得过一定的科研成果,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学术权威性。研究所正、副所长不超过3名。

5. 近3年须有院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立项,或有横向课题立项。

6. 近3年已有不少于5篇与研究所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或有1部以上相关论著正式出版。

7. 有可依托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实验条件。

第四条与院外合作的研究机构(我院为主),除具备第三条要求外,另需具备:

1. 合作对方的背景材料及合作方式。

2. 主要负责人须为学院正式教师。

第五条研究所(中心)成立申报程序

1. 凡要求组建研究所(中心)的负责人须向规划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建研究所(中心)名称、研究方向、研究任务、研究人员情况、与研究所(中心)成立相关的科研成果和今后建设的初步设想等。

2. 规划科研处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 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后,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 建设和管理

1. 研究所(中心)设置和其成员不受隶属关系和身份限制,可以跨系、跨单位、跨专业组成。各研究所(中心)内部实行动态管理,研究队伍规模和成员增减由研究所(中心)所长(主任)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行决定,成员进入及退出须报学院规划科研处备案。

2. 各研究所(中心)按照学院的规划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并开展工作,也可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行确定研究专题。

3. 研究所(中心)每年度结束须向院规划科研处送交一份年度科研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4. 研究所(中心)在运行过程中积累的所有资产归学院所有,研究所(中心)具有使用权。

5. 研究所(中心)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学院的利益,并严格实行报批制度。凡在院内范围开展的重大活动应报经学院规划科研处批准、备案后方可举办;凡在院校外范围开展的重大活动须由研究所提出申请,学院规划科研处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举办。

6. 研究所(中心)可以提取所内项目一定比例的科研管理费作为研究所(中心)的日常运行经费,经费的开支由研究所(中心)所长(主任)统一调控。其经费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并定期公开使用情况,接受规划科研处和财务处的检查、监督。

7. 研究所如需对外签订科研合同、协议等须经科研处审核,院长批准后,加盖学院合同专用公章,方为有效。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其所长(主任)承担全部责任。

8. 研究所(中心)所取得的服务收益,学院根据服务收益总额收取3-5%管理费。

第七条研究所的考核与评估

1. 考核工作由学院研究所(中心)考核小组负责对研究所(中心)的各项业绩进行考评,考核小组由学院领导、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科研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2. 研究所(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为两年来研究所(中心)承担的科研项目、开展的学术活动、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科技成果(专利)、成果转化、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等。院考核小组根据各研究所(中心)开展工作的实绩进行评议。评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3. 研究所(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撤销:

(1)以研究所(中心)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

(2)以研究所(中心)名义开展活动,使研究所(中心)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经查属实的;

(3)研究所(中心)发生有损于学校声誉的事件,经查属实的;

(4)研究所(中心)考核不合格或无科研成果的;

(5)由所长(主任)提出撤销申请的。

对于因(1)、(2)、(3)条取消的研究所(中心),学院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研究所(中心)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4. 对考核优秀的研究所,学院将给予资助和奖励。资助和奖励金额由规划科研处提出具体意见,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本办法由规划科研处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印发

共印55份

附件下载:155659094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