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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不详  发表时间:2019-04-30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宝职院发〔2018〕12号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经学院同意,现将《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3月20日

附件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重点解决好我院科技成果转化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等问题,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加快和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维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我院承担的各类科研任务及其他工作任务,或利用我院的物质、技术、人力等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属学院。

本办法涉及的科技成果仅指职务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负责人,是指科技成果的实际责任人,是成果转化各项责、权、利的实际承担者。

转化净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得收入中扣除学院成本补偿,以及交易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税费、评估、鉴定、挂牌、拍卖、中介、职业经理人和其他协助成果转化人员服务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院、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科研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后勤管理服务处、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学生处、资产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审议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下设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是我院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机构,代表学院签订科技成果转让、专利许可使用及其他“四技”等活动的经济合同(协议),并对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科研基金进行管理。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和科技处合署办公。

学院后勤管理服务处代表学院持有相应股份。

第六条 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聘请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团队,根据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或科技成果负责人需求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专业服务,其报酬从成果转化获益中提取。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

(三)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处置与使用

第七条 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对学院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实施或授权成果负责人实施转化。

对于2年内未转化的科技成果,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

第八条 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或成果负责人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五)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或成果负责人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可采用协商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格。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可采用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基准价格。根据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成果负责人或成果受让方的需要,可选择国家认证的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作为成果转化定价的参考依据,评估费用由提出评估方支付。

第十条 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在学院官网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等信息, 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公示期15天。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或公示期间出现异议时,应暂停实施转化,由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根据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认定可继续转化,但转化方案做出调整的,需重新公示15天。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转化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下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实施,100万元以上的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以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学院按转化价格的5%计提成本补偿,并扣除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评估、 鉴定、挂牌、拍卖、中介、职业经理人团队服务和其他人员服务等费用,转化净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团队,14%奖励给成果所在单位,16%纳入学院科研基金。转化过程中应缴纳的相关税额由受益方分别支付。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的,作价入股所得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团队;30%归学院持有。成果负责人可对学院持有股份选择回购。转化应缴税额按照国家规定在各自份额中扣除。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及作价入股相结合方式转让的,收益分配方式分别对应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应当在学院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奖励发放工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时完成股权奖励。

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团队的奖励可作为团队后续的研发费用,也可在缴纳税金后提取,由成果负责人自主决定。团队其他人员由成果负责人进行奖励,团队内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负责人获得奖励比例不低于总奖励的50%。

第十八条 学院对科技成果负责人及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章 评价与激励

第十九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单位,在年终目标任务考核时予以认可体现。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转化与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同等对待。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师生员工予以奖励,参照科研奖励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可以申请离岗创业或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教职工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等活动,按照组织人事部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统筹自设成果转化基金、各级政府支持我院成果转化的专项经费以及成果转化收益等设立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科研基金,重点支持我院创新创业团队开展技术和产品研发;融合学院、企业、社会资本和政府引导资金,设立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种子基金,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团队开展技术和产品的中试活动,孵化和扶持其创立中小微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合作视为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管理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合同或协议无约定的,按照《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横向项目结余经费视为转化收益,其70% 可奖励给项目完成人员,30%用于支持项目团队后续科研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组织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和数据库建设时,科技成果负责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章 责任与义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各方应签订合同或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各类事项。其中,约定的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

第二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及团队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接受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避免出现侵害学院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化过程中,成果负责人应当避免发生以下情形,如有涉及,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成果负责人相关责任。

(一)侵犯学院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并阻碍学院科技成果转化;

(三)转化收入不入学院统一账户;

(四)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五)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六)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七)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和权益;

(八)学院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在院学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学院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九)因主观故意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科技成果转 化工作时,在履行民主决策、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情况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科技成果纠纷中涉及调解、诉讼、仲裁等费用,以及应该支付的赔偿或者补偿等费用,由成果负责人及团队支付。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可视为学院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的收益,按本办法规定的各方分配比例分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负责解释。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下载:155659239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