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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宝职院发〔2019〕60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6-27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院广大教师从事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高水平学术专著出版,切实提高学院学术创新能力、科研水平和社会影响,学院特设立“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专著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为规范出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专著指作者在自己大量科研成果的基础上或在对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的学术著作。

(一)学术专著能体现出作者所具有的比较扎实的知识功底和比较系统、宽泛的学科知识视野,符合作者的研究方向。

(二)学术专著的内容应具有科学性、专业性、系统性、前沿性,是某一课题或某一学术领域的深入研究,具有“小题大做”的特点。

(三)学术专著探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在观点、研究方法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

(四)学术专著的作者一般应为独著,或者为有限人员参加的合著。

第三条 出版基金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资助。凡获资助出版的专著,须在前言或者后记等处明确标示“本书受宝鸡职业技术学院专著出版基金资助”的字样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标志图案(院标)。

第四条 出版基金纳入学校专项预算。拟定每年资助1-3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出版资助范围:

(一)不公开发行的图书;

(二)署名中有“编”、“编著”、“主编”、“编译”、“译著”等字样的书籍,教材、学习指导书、习题集、考试辅导性书籍、业务知识的普及读物;

(三)工具书;

(四)音像制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五)再版著作;

(六)其它不符合资助目的的成果。

第六条 申请者为我校在编的专任教师。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包括:

(一)《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

(二) 书稿的“前言”、“目录”、“内容简介”及“参考文献(注明出处、时间)”及其他反映著作水平的材料(如奖励情况、鉴定证书、评价)等。

(三)完整的书稿清样两份。

(四)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的推荐书。

(五)出版合同书。

第七条 申请出版的学术专著,应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存在著作权的争议。

第八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的受理与资助程序

(一)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申请受理单位为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每年3-4月集中受理一次。

(二)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负责对申请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进行形式审查,并请外校两位同行专家对学术专著进行鉴定与水平评价。对已经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项验收的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无需再进行重新鉴定与水平评价。

(三)专著出版申请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到会委员达2/3以上票数通过,方予以出版资助立项。

(四)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终审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汇总意见,报请学院领导批准发文。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的相关院(部)或部门。

(五)资助确定后,申请者凭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及相关发票,经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长签批后到计划财务处可预支50%的资助基金。

(六)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经费待专著出版后在资助额度内据实报销,报销范围是学术专著出版单位及印刷单位出具的出版和印刷费用发票。

第九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实行相关人员回避制度。

第十条 申请者年度内不能同时提出两项申请。如拟申请第二项资助,需待第一项推荐资助完成后方可提出申请。凡申请的书稿经评审不予推荐的不得再次申报。评审为暂缓推荐的书稿,参照专家组评审意见经过修改后,可再次提出申请资助,再次评审未获通过的,将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术专著出版的出版社、字数和学术价值等因素确定资助额度。每部专著出版时字数不低于15万字。每部专著出版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等影响较大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二条 出版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受资助者如变更原出版计划,需报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批准同意,否则须将资助经费如数退回。如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即取消资助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三条 获得出版基金资助者,原则上须在申请批准后一年内出版著作,如不能按时出版,需报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批准同意,否则取消受助资格,收回经费,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四条 专著出版后,须向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提交10部用于存档与成果宣传,并向图书馆和所在院(部)资料室各赠送5部用于馆藏和交流,其余部分由作者自留。

第十五条 获得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专著不再享受《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规定的有关奖励。

第十六条 申请者应对其著作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守文责自负的原则,在已获得资助出版的著作中,如证实有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除按学院有关办法处理外,将撤消资助,已支出的要追回资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与规划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